PC加拿大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0-09-15浏覽次數:4758

PC加拿大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中石大東發〔2013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校學位論文管理,傳承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處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PC加拿大申請人員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對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指導教師要加強對學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在學位論文開題、研究和撰寫、預答辯、答辯等培養環節中對其學位論文進行全程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學生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對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負指導責任。

第六條()應依據學位論文“查新報告”或“文字複制比檢測報告單”等資料,加強對學位論文創新性和文字重複率的審查,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對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負審查責任。

第七條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主管PC加拿大應建立健全學位論文質量保障制度,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督促院(部)執行學校有關質量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對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負管理監督責任。

 

第二章調查與認定

第八條發生第三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中(一)和(二)兩種情形,凡涉及到我校學生的,由學生所在院(部)調查認定;凡涉及到我校在編職工和其他臨時聘用人員的,由在編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所屬院(部或PC加拿大)調查認定。

第九條發生除第三條(一)和(二)兩種之外的其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由院(部)教授委員會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認定辦法和程序如下:

(一)院(部)接收到反映學位論文作假的舉報或通過其他途徑收集到學位論文作假信息後,要及時核實和整理有關材料,初步認定學位論文作假情形;

(二)院(部)将學位論文作假信息材料提交本單位教授委員會讨論審議,院(部)教授委員會做出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屬實或不屬實的認定;

(三)如院(部)教授委員會認定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屬實,由院(部)将認定結果告知學生,并由學生簽字認可;

(四)如學生不認可院(部)教授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情形的認定,由院(部)将學位論文作假材料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讨論審議,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做出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屬實或不屬實的認定

(五)學校學術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做出的認定為最終認定,由院(部)将認定結果告知學生;

(六)院(部)教授委員會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讨論認定學位論文是否作假時,應通知當事人,學位論文作者、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到會接受詢問、陳述和申辯。

第三章處理與罰則

第十條如果所認定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屬于第三條(一)和(二)兩種情形,凡涉及到我校學生的,由學生所在院(部)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的處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或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處理;凡涉及到我校在編職工和其他臨時聘用人員的,由在編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所屬院(部或PC加拿大)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的處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人事處處理。

第十一條如果對認定屬實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屬于除第三條(一)和(二)之外的其它情形,處理辦法和程序如下:

(一)對于未獲得學位者,由院(部)和學生工作處(或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的處理規定和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二)對于已授予學位者,由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核實審議相關材料,做出是否撤消學位的處理意見,并将處理意見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做出是否撤消學位的處理決定;

(三)如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撤消學位的處理決定,學位管理PC加拿大應注銷其學位證書,對于已獲得畢業證書的,學籍管理PC加拿大要同時注銷其畢業證書;

(四)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在做出處理決定或讨論處理意見時,如有必要,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PC加拿大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等作假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獲得學位的,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二)已經獲得學位的,撤銷所授學位,注銷其學位證書;

(三)已經獲得畢業證書的,注銷其畢業證書;

(四)屬于在讀學生的(指正常完成學業可獲得畢業證和學位證的,下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屬在職人員的(指委托培養、在職攻讀專業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等,下同),除取消學位申請資格外,還要将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和處分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PC加拿大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剽竊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在讀學生的,情節較輕、經延期能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改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同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屬在職人員且未獲得學位的,情節較輕、能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改正者,可以繼續學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終止學業,同時将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和處分通報其所在單位;

(三)已經獲得學位的,情節較輕,将論文作假情形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撤銷所授學位,注銷其學位證書,已經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注銷其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分決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屬在職人員攻讀學位的,終止其學業,将學位論文作假情形和處分通報其所在單位;

(三)屬我校在編職工或其他臨時聘用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停止招生直至取消指導教師資格處理,同時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放任甚至縱容論文作假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最終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學校将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院(部)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措施不力,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對院(部)和院(部)主管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核減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

第十九條學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育主管PC加拿大因制度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力,監督不到位,導緻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應對主要或直接負責人予以相應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社會中介、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等,涉及到我校申請學位人員學位論文的,由學校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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