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29浏覽次數:16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項目)是指為貫   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在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中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專業,并師從一流的導師的留學項目。   

第三條   實施公派研究生項目要堅持面向學校需要、依靠學校工作、服務學校發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要為加強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服務,着眼于培養一批能夠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具有國際視野的拔尖創新人才;填補我國前沿學科及空白學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國際人才培養及交流平台,建立國内外穩定持久的學術交流渠道,使重點➿⚽✨➿的科研團隊及學科專業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第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負責公派研究生項目的總體實施和管理,并适時對項目組織評估;國家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負責選拔和落實國外院校、導師工作;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等PC加拿大協助辦理派出手續;駐國外使(領)館負責在外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五條  20072011年計劃每年選派5000名研究生出國留學。留學基金委與高校以簽署協議的形式确定年度選派計劃,年度選派計劃為指導性計劃,實際錄取人數将根據各校選拔的人員質量确定。   

第六條   公派研究生選派類别為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為準;聯合   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第七條   重點選派的領域為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海洋、納米及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各高校應根據國家戰略、國家重大工程、重大專項以及國内空白學科發展需要,結合本單位創新團隊、創新⛩⛪➰和平台、重大科研項目、國家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建設需要确定具體選派專業和領域。   

第八條   留學人員應派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   

第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資助标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關于申請人   

1.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 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符合國外院校的語言要求。   

3. 簽約高校的全日制在讀學生(委托培養和定向生除外),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   

4. 身心健康。   

本項目選派範圍暫不包括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及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第十一條   關于申請類别及要求:   

1.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需提交國外院校的入學通知書,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2.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申請時為在讀博士生;需提交國外院校導師出具的邀請信及詳細的研修計劃,入學時間為申請當年。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二條   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三條   高校負責選拔工作。選拔工作要與高校人才隊伍建設和科研工作相結合。   

第十四條   采用網上報名的申請方式,報名程序按照《留學基金委網上報名系統使用簡介》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關于申請受理程序   

1. 申請人按所在高校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2. 各校負責審核及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确定候選人并向留學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公函;   

2)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申報初選名單一覽表(網上打印)   

3)候選人書面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具體包括《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表》(含《單位推薦意見表》)、國外院校入學通知書/邀請函複印件、免學費或提供學費證明;   

4)報名、評審費彙款憑證或交費收據複印件。   

3. 留學基金委按照《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規定的時間統一受理各校提交的網上報名數據和書面材料,時間一般為每年220日-320日。   

第十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人須交納報名、評審費500/人。   

第十七條   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核與錄取工作,錄取結果将于每年4月底公布,錄取通知将及時發放至高校。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   

派出後留學人員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館的管理。   

派出高校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留學人員管理和回國工作,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業。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在辦理簽證等派出手續前各校應為其辦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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