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9-06-19浏覽次數:9737

中石大東發〔2017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PC加拿大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所在院(部)書面請假,分管院(部)長簽字同意,學校審批後方可延期報到,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通過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的新生,可以在入學報到期間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年或2年。

  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3個月内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需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PC加拿大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要求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學校不予注冊。研究生未按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校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注冊。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請假時間1周以内的須經導師和輔導員批準 ;1周以上的須憑校醫院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相關手續,經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長批準後,報學校備案。

研究生因事請假,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1周以内的須經導師同意,分管院(部)長批準 ; 1周以上的須由導師同意,分管院(部)長批準後,報學校審批備案。

研究生在1學期内累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超過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研究生因學習或研究工作需要外出1周以上的,須辦理長期外出手續,由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長批準,并報學校審批備案。

研究生請假期滿,須及時銷假;如需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私出國(境)請假事宜學校一般不予受理;因公出國(境)按上級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因私出國(境),是指研究生因私赴國(境)外旅遊、探親、訪友、遊學、留學等活動。

因公出國(境),是指由國家、省、市、學校或院(系)以及研究生導師依托項目⏭➰等形式組織的研究生出國(境)項目,包括攻讀學位、聯合培養、⏭➰研究、參加學術會議、參加實踐活動等。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課程的考核一般應采取考試形式,具體方式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提出,報所在院(部)批準。主講教師應在開課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研究生課程一般應采用百分制計分,所有課程的考核成績以60分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學分。

研究生修讀的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随下一級研究生重修。重修的課程成績按重修的實際成績記載并予以标注。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選修校内其他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所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跨校修讀課程,應該在與我校同層次及以上高校修讀。所修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有關費用自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由學校審核同意後可以折算成創新創業課程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條 學校為研究生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業成績。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學校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并存檔。研究生退學後2年内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學校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适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學校學位授予等相關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和導師之間的選配應當按照師生互選的方式進行。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在本專業範圍内更換導師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興趣或論文研究方向與導師的研究方向不一緻的;

(二)導師因退休、調離、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導研究生的;

(三)導師因出差、出國等原因,預計超過6個月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工作職責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變更導師應由研究生本人填寫“導師變更申請表”,由轉入、轉出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院(部)同意,報學校審批。

研究生在申請轉導師過程中如遇到争議,可提出書面申訴,由所在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決定。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更換導師的,由學院(部)協調安排導師,可以不需要原導師簽署意見。

因學位授權點調整、撤銷等原因導緻的導師變更事宜按照學校有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在學校規定時間申請轉專業:

(一)對拟轉入專業确有濃厚興趣和專長,并有突出表現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三)因休學創業或退役複學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确需轉專業的。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超過基本學習年限的;

(二)拟轉入專業與所在專業分屬不同學位類别的;

(三)拟轉入專業與所在專業分屬非全日制和全日制類型的;

(四)拟轉入專業與所在專業所屬學科差異較大的;

(五)研究生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六)研究生有轉專業經曆的;

(七)研究生在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間的;

(八)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學位授權點師資和轉入專業基本容量,對轉入專業研究生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研究生轉專業,按照學校規定辦理手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導師和拟轉入導師同意,且經轉出院(部)和拟轉入院(部)同意後,由拟轉入院(部)按照學校要求組織考核,報學校審批。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需要轉專業的,學校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研究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轉專業前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可辦理學分認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不予轉學。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山東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轉學按照學校轉學具體辦法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且經所在學校同意和拟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PC加拿大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PC加拿大,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PC加拿大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PC加拿大備案。

第七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休學:

(一)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1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或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應當休學治療的;

(二)1學期内累計請假時間超過1個月的;

(三)在學期間生育的;

(四)經學校認定同意休學創業的;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研究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學籍異動申請表”(因病休學須提供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由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院(部)同意并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相關事宜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的研究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

(四)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要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須在期滿2周前向學校提出書面複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校手續。因病休學提出複學申請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診斷證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将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入(複)學資格。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2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國家公派或者因私出國(境)攻讀學位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對研究生做退學處理,須由研究生所在學院(部)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提前告知學生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材料,學院(部)主管領導同意,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由本人填寫“學籍異動申請表”,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院(部)同意,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PC加拿大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基本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2年和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4年(從2018級開始執行)。

未能在基本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8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學校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培養環節和學位論文,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學位論文評審或答辯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研究生可在結業後1年内(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申請重新畢業論文答辯1次,通過者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照發證日期填寫。如仍不通過答辯者,不得再次申請答辯。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學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後,根據山東省教育廳要求進行異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PC加拿大宣布無效。

第四十三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研究生要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學校通過多種研究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PC加拿大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健全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為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其在學校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條 學校提倡并➿⚽✨➿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有權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要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研究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按照《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按照《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負責解釋。原《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研究生管理實施細則》(中石大東發〔200616号)同時廢止。學校原有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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