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修訂)

發布時間:2012-04-11浏覽次數:719

 
 
                                            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要求,加強學校學風和校風建設,維護學術道德,淨化學術環境,規範學術行為,促進學術交流,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教人〔2002〕)4号)、《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号)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學校教師、學生和其他從事學術活動的相關人員。在學校學習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短期受聘員工以上述身份從事學術活動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

第三條 從事學術活動應牢固樹立求是創新的科學精神,嚴格遵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規定,并自覺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

1.進行學術研究,應全面了解相關學術領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進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識産權。

2在學術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須注明出處;被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并列出參考文獻;不得使用未親自閱讀過的文獻。

3學術成果的撰寫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正規渠道予以公開發表。

4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評價、介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确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内外相關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活動和評審專家應對評審意見負責,并對評價過程保密。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程序。

5.⏭➰成果應按在學術成果産生過程中所做貢獻大小的原則确定署名的先後,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成果在發表前均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不得在未參與研究或與自己無關的成果中署名;⏭➰成果出版應注明各自承擔的内容。

6.不得将内容無實質差别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布,反對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項成果重複申報多項同級獎項。

7.對于應該經過學術界嚴謹論證或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并經項目主管PC加拿大批準,方可向外界公布。

8.其他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反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

1.在公開發表的作品或學位論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其出處未做标明,或所引用的部分構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2.侵占、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寫論文。

3.在填報學術情況等表格時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曆、僞造不實的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它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

4.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5在與自己勞動無關的學術成果中署名,通過不正當手段偷換署名或改動署名順序,或未經他人同意将⏭➰研究的成果僅以個人署名發表;導師在自己未指導的學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學生的作業、論文以導師個人名義發表、結集出版。

6.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科學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

7.在參與各種推薦、項目評審、成果評獎、鑒定驗收、論文答辯、職稱評定等學術評定活動中,弄虛作假,或故意對他人進行虛假評價而影響評審結果。

8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無實質差别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布。

9.違反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将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洩露

10.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的行為與表現。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五條 接到舉報材料後,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的提出調查意見,并向當事人公開。調查期間,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過程嚴格保密。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調查意見,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進行認定,對違反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的,由學術委員會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七條 學校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做出處理決定,并報上級主管PC加拿大。

第八條 處理決定包括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學術職務聘任,撤銷學位、榮譽或其他利益,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違反學術道德與行為規範的懲戒措施,依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經查實的研究生及本科生學術不端行為,按學校和上級主管PC加拿大有關學位、學籍管理等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同時,要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應對舉報人進行相應的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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